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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产业促进、人才培养、传承创新等方面进行规定。《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构建中医药服务体系的具体要求,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规范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规范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配备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或者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独特优势。

《条例》提出,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和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支持中医药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建设。

《条例》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中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资源数据库和特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组织制定中药材资源和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齐鲁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道地中药材认定与等级评价体系,培育以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齐鲁中药品牌。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不得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材,不得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不得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医药经典名方、验方、秘方、传统诊疗方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以及工艺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制定齐鲁中医药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目录;属于濒临消失的,可以采取有偿收购、奖励等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鼓励、支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世界记忆名录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保护中医药老字号、驰名商标等中医药传统名称、标记、符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名中医药专家评审制度,定期组织评选、公布齐鲁名中医药专家。对齐鲁名中医药专家,应当优先推荐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评选人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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