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中医药防治将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药广告。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北京市应急救援队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北京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条例要求,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
为扩大中医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百姓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条例规定,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其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此外,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规定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
针对当前中医养生保健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条例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康复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为进一步鼓励中医西医互相学习,条例规定,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可以提供中医药服务,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在北京市中医药学校教育中,西医课程的比例较大。条例规定,本市开设中医药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优化中医药专业课程结构,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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