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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条例》公布

日前,《吉林省中医药条例》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日前,《吉林省中医药条例》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资源配置和区域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等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提升中医药在应急救治、传染病防治中的参与度。

对于中药保护与发展工作,《条例》强调,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组织开展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定期普查、动态监测和保护工作,完善中药材资源、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吉林省道地中药材目录,统筹和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规范化建设,鼓励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和保护吉林省道地中药材区域公共品牌。长白山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白山中药材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扶持长白山中药材资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此外,《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开展涉外中医药服务,支持中医药贸易平台建设,培育涉外中医药服务企业,推介吉林特色中医药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发推广药膳、药妆、药浴等吉林省道地中药材产品。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药品目录。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结合中医药特点,进一步加大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逐步健全符合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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