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修订通过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并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产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对枸杞子、甘草、黄芪、银柴胡等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进行保护,培育和打造中药材地域品牌。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应急能力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
对于中药保护与发展,《条例》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发挥中药资源优势,加快中药产业发展,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中药材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中药材资源数据库和道地中药材、特色中药材种质资源库。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道地中药材目录。
《条例》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教育、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协同发展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符合中医药岗位特点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支持职业技术院校设置中医药专业,开办中医药教育。
《条例》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并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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