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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执行国家版重点监控目录并明确中成药处方权限

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转发国卫办医函[2019]588号文件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执行国家版重点监控目录。

近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转发国卫办医函[2019]588号文件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执行国家版重点监控目录,并结合山东省实际,对中医药处方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中成药处方权限问题。

《通知》明确,根据8月30日全国推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中提出的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要求,主要用于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对县级(二级)医院暂不做硬性要求。

《通知》规定,中医类别以外医师在《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相应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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