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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中医医疗机构的投诉管理工作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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