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部门联合惩戒涉医违法犯罪分子
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28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28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十六项措施惩戒暴力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分子。
《备忘录》明确,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扰乱医疗秩序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备忘录》提出,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包括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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