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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释义(62)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二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规定。

盲人在听觉、触觉等感官上特别灵敏,从事医疗按摩行业具有较大优势。2009年,为解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职业资格问题,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明确界定“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并明确规定: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我国每年有近千名中医推拿、医疗按摩专业的盲人大中专毕业生。截至目前,全国已有8000多名盲人取得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但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规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仍然面临诸多困难。盲人医疗按摩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医药服务的有益补充。促进盲人医疗按摩规范发展,对于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实现平等公正就业,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在中医药法中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问题予以明确。

因此,中医药法附则中专门对盲人医疗按摩问题作了规定,明确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的是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0年3月颁布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依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 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盲人医疗按摩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医疗按摩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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