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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释义(4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中医医疗服务项目过少、价格过低,是中医界一直以来不断呼吁解决的一个问题。

例如,中医针刀治疗一个大部位普遍是38元,这个标准在实践中连成本都收不回,处于“做一例亏一例”的状况。同时,中医、西医定价标准差异过大,像针刀治疗颈椎病,每疗程收费约600元,而西医一个颈部松解手术收费约2000元。这种政策差异直接导致了不少医院“弃中留西”或者“改中为西”,中医药服务的萎缩也就成了必然。

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少、价格低,不能反映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价值,影响了中医从业人员的就业热情和积极性;同时,价格与成本、疗效不相符的情况也长期困扰着整个中医药事业,阻碍着它的健康发展。

中医药法立法调研过程中,中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反映最集中的也是中医服务价格过低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条对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作出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等部门要依据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所谓合理,即既要体现医务人员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价值,又要考虑人民群众购买中医医疗服务的可负担性,还要妥善处理中医与西医之间的关系,实现中医医疗服务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调放结合是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别采取不同的价格政策,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医疗机构制定的价格。实践中,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发展改革委)商卫生、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要求制定政府指导价。医疗服务价格均是在深入调研、精准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出来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会有所差别。基于质量不同的差别定价,能够促进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提高诊疗技术,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也能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能够调动中医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热情,并有利于保障中医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中医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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