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登记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的命名规则,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使用。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
《通知》强调,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实行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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