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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依法追究责任

《北京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医药发展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高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应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列入专业必修课。

在罚则中,征求意见稿提出,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医药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除总则、法律责任与附则之外,就中医药服务与保障、规范与管理、保护与传承、开放与创新四个方面予以明确。

按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支持中西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借鉴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创新。

基于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中医药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难题;将中医药发展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2、医保逐步加大中医药支持力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标准,至少举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

同时,要建立中医药特色优势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保障绩效考核资金。中医药服务量和中医药诊疗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标准。

政府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床位,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类别医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支持中医类别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加强对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服务的医师在薪酬待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或优先考虑。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联体。

按照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传染病防治中,均应发挥中医药作用,研究制定并推广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方案。

在医保支付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逐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医保支持力度,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

3、鼓励乡村医生按规定自种中药材使用

关于中医医师资格的取得,征求意见稿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同时,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申请参加第一款规定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的人员,应当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跟师学习的方式、时长和内容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在保障中药饮片质量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进药渠道,建立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和来源追溯制度;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遵守炮制规范。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关于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其应当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不得提供医疗服务。

4、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

在中医药保护与传承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文化保护名录制度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加大中医药老字号、中医药文物、古迹、名医故居保护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中药材资源普查和分级保护制度。

关于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征求意见稿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北京市高等院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列入专业必修课。

市、区人民政府应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举办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

5、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依法处罚

关于中医药开放与创新,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市鼓励中医药开放发展,支持与国内外开展中医药医疗服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业促进、文化传播等方面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推广,发展中医药国际贸易,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参与国际规则、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征求意见稿分别对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予以明确。

如果政府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情形包括:违反规定撤销、合并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性质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中医药相关评审评价的;等等。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违规提供医疗服务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欺诈或者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6月28日之前,市民可登录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beijing.gov.cn,在网站首页“政民互动”下“民意征集”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说明,并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cfgc@wjw.beijing.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字样。

(二)通过信件邮寄至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字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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