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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药房不得由营利性企业托管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强调要加强药学部门建设,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意见》指出,要加快药学服务模式转变,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探索构建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药学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处方审核中心。鼓励各地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合理设置药学人员服务收费项目,采取多种方式补偿药学服务必需成本。

在推进分级诊疗建设方面,《意见》明确,要统筹分级诊疗整体推进,加强药品供应目录衔接。促进药学服务向基层下沉,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商医保部门制定出台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政策,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但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

《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互联网+药学服务”健康发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文件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电子处方规范管理,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探索提供互联网和远程药学服务,并推进医院“智慧药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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