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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启动

8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共同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卫生部、原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8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共同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次申报单位范围涵盖三级、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其中包括军队系统综合医院和疗养院。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申报的候选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示范单位共计不超过4个,候选妇幼保健院示范单位不超过1个;军队系统新申报的候选示范单位不超过5个。

申报单位须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并且在中医药特色优势保持和发挥、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申报后,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全国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或“全国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

另外《通知》特别强调,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和2016年未参加复审及复审不合格单位务必参加今年复审工作。若2016年未参加复审及复审不合格单位,参加今年复审仍不合格或仍不参加复审,将取消其“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且3年内不得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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