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6月3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6月3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传染病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
草案明确,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60%。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根据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中西医结合的防控机制。在重大的传染病防治过程中,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诊疗方案和预防药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中医药应急物资、设施、设备、产能和技术资源储备制度,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点物资应急储备。
草案提出,将临床需求量大、价格合理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中医药特点健全医保支付方式,分批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对部分慢性病病种实行按人头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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