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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出台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出台。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出台。《办法》重点对蒙医药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蒙医药机构设置等方面给予硬性保障,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蒙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体系建设,推进蒙医药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应当将蒙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蒙医药事业发展。可以设立蒙医药事业发展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发展蒙医药事业。

在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办法》提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医疗和科研机构,应当建立蒙医药骨干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医疗和科研机构在人才引进、聘任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向蒙医药从业人员倾斜,重点突出蒙医药特色专业和优秀人才。建立蒙医医疗机构对农村蒙医医疗工作对口帮扶制度,鼓励蒙医药从业人员到基层从事医疗服务。鼓励知名蒙医药专家带徒授业,传授蒙医药理论、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法。

为健全蒙医药机构设置,《办法》要求,政府投资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蒙医专科专病医疗机构。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蒙医科室,鼓励有资质的蒙医开办蒙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蒙医坐堂,提供医疗咨询服务。鼓励蒙医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蒙医养生服务机构,发挥蒙医药养生、康复、保健等功能,推进蒙药浴、蒙药膳发展,建立蒙医治未病服务体系。

此外,《办法》提出,应依托自治区蒙医药资源,挖掘蒙医药历史文化传承潜力,鼓励建立蒙医药文化展览基地等,为蒙医药历史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平台。鼓励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蒙药成药、院内制剂和饮片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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