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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新版标准出台

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替换旧版标准,对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作出规定。

6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替换旧版标准,对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作出规定。其中,要求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且至少有4名中医师,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民族门诊部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中西医结合诊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民族医诊所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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