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范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活动
11月3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11月3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加强中医类别(含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医医师执业活动。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临床诊疗服务中的优势,在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在临床科室设置中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科室的中医岗位,按照注册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活动,使患者在接受西医药服务的同时,能够享受到及时、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通知》规定,在本《通知》下发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已经在医疗机构从事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临床工作,或在医学影像、麻醉、病理、医学检验等岗位工作的,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确认其专业技术能力达到相应岗位要求的,可以继续在原岗位从事相应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通知》要求,中医类别医师应坚持以中医药诊疗服务为主,合理应用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技术管理要求的各类医疗技术开展与从事专业相关的诊疗服务。鼓励其以提高临床效果、效率和减少医药费用为原则,在依法取得处方权后,可根据诊疗工作需要,开具中、西药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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