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推进中医药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实施方案》(国中医药人教发〔2017〕9号)部署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组织实施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 通过实施国家中医药领军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探索建立中医药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制度。
本计划支持的中医药领军人才,包括 “岐黄学者”和“中医药首席科学家”,其中“岐黄学者”分临床型和科研型。
第三条 实施本计划旨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政策,创造有利于领军人才成长和发展环境,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
第四条 实施本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及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推进中医药传承发展。
(二)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中医药事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将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与中医药重点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引导中医药领军人才在推进中医药发展中锻炼成长,在成长中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三)坚持机制创新。通过本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创新和完善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发现、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机制,推动中医药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坚持统筹协调。树立全局意识,统筹兼顾,支持中医药领军人才的研究方向兼顾中医药各个领域的发展需求和重点问题,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第五条 围绕中医药振兴发展的国家战略部署实施本计划,遴选100名岐黄学者和10名中医药首席科学家,逐步形成和不断壮大支撑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团队,为健康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第六条 遴选中医药领军人才分阶段进行,首先遴选100名岐黄学者,再择优遴选10名中医药首席科学家。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本计划遴选的岐黄学者应当在中医药临床实践或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所从事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岐黄学者(临床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遴选条件:
(一)品德高尚,热爱中医药事业,坚持学术传承与创新,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坚持求真务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二)2018年12月31日未满65周岁;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长期坚持中医临床或与中医临床相关的中药实践工作,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临床诊疗或实践能力突出;
(五)中医药理论扎实,学术成果丰硕,在全国有重要学术影响力,具有引领本学科(专科)发展的能力。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或课题。撰写并出版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体现本人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的专著,或在国内外期刊发表与本人临床研究或实践领域相关、体现本人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六)依托单位提供不低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倍的经费支持,并配备人员稳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传承创新能力的人才团队。
第九条 岐黄学者(科研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遴选条件:
(一)品德高尚,热爱中医药事业,坚持学术传承与创新,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坚持求真务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二)2018年12月31日未满65周岁;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长期从事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作,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相关研究,具有引领本学科创新发展方向的能力;
(五)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撰写并出版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体现本人学术思想和研究能力或成果的专著,或在国内外期刊发表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体现本人学术思想和研究能力或成果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六)依托单位提供不低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倍的经费支持,并配备人员稳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传承创新能力的人才团队。
第十条 申报岐黄学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一)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二)国家重大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的人员;
(三)国家级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或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负责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病种负责人。
第十一条 遴选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前期工作基础、领衔团队建设、发展能力、人才培养规划等;
(二)研究内容或方向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是否符合中医药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重点方向或重点领域;
(三)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四)预期研究成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影响。
第十二条 本计划的中医药首席科学家的遴选条件,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三条 遴选本计划的岐黄学者,需经个人申请、依托单位审核、2位本专业领域全国知名专家(院士、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推荐后,由所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本计划的遴选工作,包括遴选工作专家库的组建和遴选事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遴选工作专家库,专家条件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岐黄学者遴选分为初选和会议遴选。
(一)初选:按照同学科领域或专业评选原则,从遴选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采用通讯或网上遴选的方式进行初选。
(二)会议遴选:按学科领域或专业组建专家组,对通过初选确定进入会议遴选的人选,采取审阅材料、现场答辩、无记名投票等程序,产生入选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入选建议名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审定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中医药首席科学家的遴选方法将根据本计划的实施情况,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章 任务保障
第十九条 岐黄学者,应结合所从事研究领域,围绕中医药发展需求和重点问题,开展创新性、探索性和应用性研究,加强团队建设,积极推动解决中医药领域发展中面临的临床或科研难题,形成行业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中医药研究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成为中医药领军人才。
第二十条 中医药首席科学家,应结合所从事研究领域,聚焦中医药重点发展需求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探索性研究,建设创新团队,形成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在本领域内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为中医药战略型领军人才。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为岐黄学者、中医药首席科学家分别安排人均不高于6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学习交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经费使用管理按照《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中医药规财发〔2017〕32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中医药领军人才在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中医药领军人才承担国家中医药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建设专项、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等重大建设任务,以项目实施提升中医药领军人才传承与创新能力,带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第二十三条 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对岐黄学者进行专题培训,鼓励岐黄学者参加高层次的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拓宽学术视野,提高创新能力。通过组织选派或自行联系方式,选派岐黄学者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企业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到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习进修。
第二十四条 设立岐黄学者工作室,实行岐黄学者负责制,组建传承创新团队,开展中医药学术传承及创新,培养中医药人才。设立中医药首席科学家工作室,实行中医药首席科学家负责制,组建科技创新团队,支持开展中医药重大科学问题研究。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加强支持政策的配套衔接,整合资源优势,形成支持合力。中医药领军人才在申报重大研究计划、重大成果转化、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等项目时,优先推荐。充分发挥中医药领军人才依托单位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优先推荐中医药领军人才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第二十六条 围绕经济社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求,组织中医药领军人才到基层、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传承、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推广培训活动,促进中医药学术经验和科技成果向中医药服务能力的转化。鼓励中医药领军人才多途径多形式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支持中医药领军人才每年度举办1-2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管理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委托承担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入选者制定个人、团队、学术、科研等方面的发展计划,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经逐级审核同意后,与依托单位、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签订任务书,作为考核与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计划实施周期为期3年,为创造宽松的学术传承与创新环境,考核评价采取中期考核、终期评价的方式进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中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三年组织终期评价。
第三十条 终期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医药领军人才开展的学习交流、自主研究、团队建设、标志性成果等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其标志性成果的国内外同行评价情况及应用前景、团队建设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入选资格,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获得本计划支持后发现不符合本计划要求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调查核实后予以清退。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相应的评审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本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本计划公信力。
第三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并落实本省(区、市)入选者的支持政策,统筹协调相关支持工作。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过程管理,协助做好本计划的人员遴选、服务、管理与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制定经费投入和政策保障办法,负责本计划入选者的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为中医药领军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团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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