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中医药法草案
12月1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会议。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并提交三审。当天下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召开会议审议、开展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12月1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就中医药质量安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等七项主要问题向常委会提出修改建议。
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
第一,有的常委会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会公众认为,目前中医药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中医药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建议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第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为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建议增加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盲人医疗按摩有法可依
第三,有的常委会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公众提出,2009年有关部门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允许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的盲人在医疗机构中提供医疗按摩服务,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人员执业还面临困难,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予以明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二是“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三是“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第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近年来我国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迅速,总体适应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需求,但同时也存在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发展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中医药特点合理确定其医疗服务价格,以解决目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不平衡的问题。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加大对民族医药扶持力度
第七,有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有关少数民族医药的专门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的扶持力度。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同时,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与会者普遍认为,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草案立足于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对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主要制度规范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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