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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逆”不是“回逆”

?《金匮要略》中的“奔豚汤”以“奔豚”命名,“奔豚”既是病名,也是症状,可见仲景以症状命名的方剂并非四逆汤一个。

?四逆汤作为回阳救逆主方,只要治疗心肾阳衰、阴寒内盛所致的证候,不论有无“四逆”,均可应用。

?“逆”只能去救、去解除或治疗,改“四逆”为 “回逆”,实为邪正不分。若真的要改,“救逆”要比“回逆”更确切。

河南中医学院梁华龙先生于2015年5月7日在《中国中医药报》“学术与临床版”发表《“四逆”与“回逆”》一文,认为“四逆”当为“回逆”,“四逆汤”当为“回逆汤”。其理由有四:

1.“四逆汤”的命名方法值得商榷;

2.四逆汤的主治病证中没有提到四逆,用四逆汤治疗名不正言不顺;

3.要改变“逆”的四肢厥冷症状,就要回复到“顺”的阳气敷布状态,故曰“回逆”;

4.传抄之误,误“回”为“四”。

笔者认为,上述四点理由,均难以成立。兹简述如下。

“孤证不引”不可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梁华龙先生认为:《伤寒论》中方剂命名方法,可分为3类:以药物名称命名;沿袭六神方名称;以方剂功能命名。而以症状命名方剂的,只有所谓“四逆汤”。可见,“四逆汤”的命名方法值得商榷。

众所周知,中国史学传统中有“孤证不引”的规范,这里的“引”,是指引用史料典籍中的话证明自己的观点,现在通常称作“孤证不立”。仅仅因为其独一无二,就将其打入另类,并进行修改,这是对“孤证不引”原则的任意扩大。

事实上,《金匮要略》中的“奔豚汤”以“奔豚”命名,“奔豚”既是病名,也是症状,可见仲景以症状命名的方剂并非四逆汤一个。若认为“奔豚”不是症状而是病名,即“奔豚汤”是以病名命名的方剂,那么《金匮要略》中以病名命名的方剂仅“奔豚汤”一方,是不是也要把它改一改呢?

笔者认为,若把“孤证不引”任意扩大到所有独一无二的事实或观点上去质疑,则会产生怀疑一切、随意修改前人观点的后果,进而引起极大的混乱。

“四逆汤”并非仅治疗“四逆”一证

梁华龙先生提出,“厥逆并称时,则是以虚寒为主的四逆症状”,又认为“《伤寒论》中使用四逆汤类共有16处,其中症状中有‘厥’的3条,‘厥逆’的2条,‘厥冷’的2条”,却又说“使用四逆汤类的原文中,没有一条确定有‘四逆’症状”。

事实上,仲景善用省文、借代等笔法。如麻黄汤主治风寒表实证,但我们不能要求麻黄汤主治证中必须有脉浮紧;小柴胡汤是少阳病主方,我们也不能要求必须有“口苦、咽干、目眩”才能用小柴胡汤。而四逆汤中有7条明确载有主治“厥”“厥逆”“厥冷”,这已很能说明问题。

要求四逆汤主治证必须有“四逆”字样,并且就算有“四逆”症状,换一种说法都不行,则未免有些胶柱鼓瑟。

笔者认为,四逆汤作为回阳救逆的主方,只要是心肾阳衰,阴寒内盛所致的证候,不论有无“四逆”,均可应用。仲景在用四逆汤时提到的“厥”“厥逆”“厥冷”等,都是“四逆”的同义语,不能因为“使用四逆汤类的原文中,没有一条确定有‘四逆’症状”,就要改“四逆”为“回逆”。

不可把“回阳救逆”说成是“回逆救阳”

梁华龙先生认为,一般而言,人体的阳气是从胸腹向四肢发散敷布的,称之为“顺”,所以感觉冷时四肢先凉,而感觉热时则头胸先热。由于阴寒的相对过盛或者阳气的相对不足,或者人体气机的升降出入失常,不能正常地向四肢发散敷布,就会出现四肢厥冷,称之为“逆”或“厥”。要改变这种“逆”的四肢厥冷症状,就要回复到“顺”的阳气敷布状态,故曰“回逆”。

笔者认为,“厥逆”既然是“由于阴寒的相对过盛或者阳气的相对不足”,正确的治法就应该是“救逆”或者“回阳”。

“回”,梁华龙先生认为“有回复、返回、返还的意思。”既如此,回的对象应该是阳气,而不是代表阴寒内盛的“手足厥逆”。

后世把四逆汤的作用归纳为扶正祛邪的“回阳救逆”。救,有解除、治疗之意。《周礼·地官司》校注云:“救,犹禁也。”《说文解字》云:“止也”。可见,说恢复、返回、返还阳气可,而说恢复、返回、返还阴寒内盛的“手足厥逆”则不可。

“逆”只能去救、去解除或治疗。改“四逆”为 “回逆”,实为邪正不分。若真的要改,笔者认为,改成“救逆”要比“回逆”更确切,如《伤寒论》“桂枝去芍药加蜀漆牡蛎龙骨救逆汤”。

“四逆”改为“回逆”理由不充分

梁华龙先生认为,在《伤寒论》流传和转抄中,既有竹简的损蚀朽腐,又有抄写的失误减笔,致使误“囬”为“四”的可能性极大,因而,“囬逆汤”“囬逆散”就成了“四逆汤”和“四逆散”。

笔者认为,《伤寒论》中传抄之误是有的,但如何判定确系传抄之误应当有依据,譬如《伤寒论》中应有类似记载,或在《金匮玉函经》《金匮要略》《脉经》等类似版本当中有“回逆”之名,而不能仅仅因为字形相近就草率作出结论。

再者,改“四逆”为“回逆”后,以下这几条怎么办?

《伤寒论》296条“少阴病,吐利,躁烦,四逆者,死。”298条:“少阴病,四逆,恶寒而身蜷,脉不至,不烦而躁者,死。”330条:“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条文中的“四逆”,也要改为“回逆”吗?改了,条文变得无法解释;不改,传抄之误有选择性也说不通。

梁华龙先生在文章结尾时说:“一家之言,与诸君商榷。”明显是在征求意见,因而笔者也不揣谫陋,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四逆”改为“回逆”,理由不充分,不改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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