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立法要注重中西医并重
为中医药立法,不仅是时代所需,也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趋势。古代没有所谓的中西医,只有中医作为唯一的医疗主体,服务于中国人民,医疗卫生相关的规定都是以中医药的规律作为基础制定的,以中医的基础制定的法律法规自然就能保护中医药的发展。现在,中医药之所以要立法,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西医的出现,而且目前的医疗法规很多都是按照西医的标准而立,因此中医药的立法首先就需要“正其名”,古人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没有一部根据中医特点设立的法规,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就很难“措手足”。
一切法的基础都是自然法,中医药法的基础也应该由中医药的内在规律决定,所以中医药法重点之一是突出“中医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无疑已经非常明显了。中医药法的另一方面,就是要突出所谓的“法”,《说文解字》说: 灋,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去。也就是说对待法的主体和客体需要平得像水面一样,因此字形采用“水”作边旁;廌,是用来在疑犯中撞触不正直真犯的动物,判别出真犯后将其除灭,所以字形也采用“去”作边旁。“法”,今天文字的写法省去“廌”。法律保护的是“中医药”,所以要去除那些不利于中医药发展的“不直者”,影响中医药发展的因素不外两个,一是内在的因素,包括理法方药、教育、管理等诸多方面,二是来自外界的干扰,比如有些不利于中医药的不实的宣传报道和相关的环境,另外就是现代社会的西方医学体系对中医药市场的占领。中医与西医要互相促进、共同提高要为中国人民的健康事业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平等,只有在平等的情况下,通过自由竞争,通过“无形之手”对各自的资源进行分配,再结合相关的宏观管理才可以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基于这个考虑,“中西医平等、并重,相互包容”是中医药法一定要体现的内涵,因为“平等”能够更好地体现“法”的内涵,也能激发中西医之间通过竞争,由市场这种看不见的手对不同的内容进行“扬弃”,通过“包容”进行交叉融合、创新,君不见,屠哟哟研究员获得诺贝尔奖恰是一个中西医医学理念相互交融的成果。只有不断优化中医药体系和西方医学体系,摒除成见,实事求是地认识中医,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中医药资源的作用。(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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