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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只欠东风

“中医药立法,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连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已连续10余年提交中医药立法提案。

“加快制定中医药法,是发展中医药的迫切需要。”这是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2007年任现职以来工作中的感受、认识和总结。作为连任全国政协委员,他在今年相关提案中强调了四个“迫切需要”——

迫切需要,只欠东风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的迫切需要。王国强指出,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但现实工作中,由于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制度措施,易出现因人而异的状况,导致地区之间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不同时期不稳定,有必要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将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化。

二是建立完善体现中医药特点规律和发展要求制度的迫切需要。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医药法律,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比较分散、不系统,未能充分反映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甚至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参照西医药模式制定,反而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传统医药的发展。

三是深化医改、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迫切需要。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注重“治未病”的预防保健、促进健康的理念,强调“大医精诚”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在深化医改、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以及转变我国卫生发展方式中大有可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起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

四是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保持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学领先地位的迫切需要。中医药立法从制定国家专门法律的角度看,还滞后于其他国家。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目前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相关法案,92个国家颁布了草药相关法案,对传统医药单独立法管理。面对国际传统医药发展形势,迫切需要我国制定一部中医药专门的法律。

“中医药立法,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连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已连续10余年提交中医药立法提案。随着立法工作不断深入,他在今年相关提案中总结了四个有利条件——

条件具备,时机成熟

一是已具备良好的立法实践基础。于文明表示,《宪法》第21条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中医药条例》以及一系列与中医药有关的医药卫生法律法规相继实施,各地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工作,目前26个省(区、市)出台了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为明确中医药的法律地位以及中医药法制定提供了基础。国外保护、扶植、促进传统医药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二是已具备难得的良好机遇。党的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意见等相关大政方针政策中,都对中医药立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和支持中医药法制建设,要求尽快出台中医药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三是已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每年都提出要制定扶植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方针、要求,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肯定了中医药的科学文化价值、历史贡献、现实地位和重要作用,重申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中医药立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依据。

四是已有一个比较成熟的共识草案。2008年中医药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起草工作。在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立法共识,突出了保护、扶持、促进、发展中医药的立法宗旨。立法促进中医药按自身规律发展,促进特色优势发挥,促进“六位一体”全面可持续发展,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力求有所突破。在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的领导和支持下,中医药法(草案)先后已两轮征求反馈意见,对草案共识程度比较高,有利于推进立法进程。

中医药界不断加深认识、凝聚共识,中医药立法获得业内外代表委员的广泛支持,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对此表达热切期待和深切希望——

早日出台,利于发展

面对中医药立法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度的“最后一步”,代表委员呼吁,将中医药法列入今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一档项目,加快审议,早日出台,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利于特色优势发挥,有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简便验廉的医疗保健服务。

不少代表委员还参与相关调研,积极为中医药法的制定建言献策。许多代表委员在相关提案中希望国务院法制部门审议中医药法时明确重点问题:一是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特色优势发挥。在体制机制和制度上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如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科技资源缺乏有效整合,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二是完善中医药资源配置。中医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要明确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三是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四是促进中医中药的协调发展。统筹考虑中医、中药等相关法律制度。五是增加投入,建立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具体制度措施,在中医药管理体制、经费投入和补偿等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中西医药并重的方针政策还难以落到实处。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中医药规划、投入、管理等方面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天士力集团董事长闫希军表示,中医药走向世界,是一个获得外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过程,但目前我们自己还没有建立专门法律,“相信中医药法通过审议实施,必将为中医药国际化发展带来大好机遇”。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研究员杨金生也认为,有了中医药法,确实有利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的国际传播,更重要的是,中医药工作将有法可依,中医药发展将更加遵循自身规律,更适合自身特点。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王旭东指出,中医药国际化、标准化以及中医药文化建设包括申遗、保护等重点难点工作,都可得到中医药法的保障,“加速制定中医药法,也是对中医药各方面工作的有力促进过程”。全国政协委员王承德、王健希望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大“中西医并重”实践力度,促进各项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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