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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诊疗、后付费”必须不折不扣

早在2009年6月,国家卫生部下发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23条就明确对危重急诊患者,急诊科应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

近日,在江苏盐城市射阳县射阳港桥十字路口,发生一起重大车祸。事故发生后,辖区交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及时将出生仅89天的男婴巴成轩送至射阳人民医院抢救。令男婴的外婆闻乃香意想不到的是,她在医院急诊室楼上楼下找了两圈只看到4名医生,而找到医生后,医生又以先挂号为由,拒绝对伤者施行急救措施,致使巴成轩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

早在2009年6月,国家卫生部下发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23条就明确对危重急诊患者,急诊科应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同时,急诊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病人的疾病危险程度进行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应当立即实施抢救。

生命和金钱孰重孰轻,相信谁都能拎得清。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这是从人性角度论述的医者职业性质不二选择。事实上,遇到危重病人“先抢救后收费”,一直是许多大医院心照不宣的规则。毕竟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假若医院在医疗费用问题上纠缠不清,一些危重病人就有可能失去宝贵的抢救机会。虽说,绝大多数医院都能按照“先救人后收费”的规则行事,但不少医院对于“先救治再补费”这一行规都讳莫如深。因为,医院对此有难言之隐,在各地发生的医患纠纷中,不乏病人从医院逃跑留下医药费死账的事例,也不乏患者家属将病人弃于医院欠费失踪的事例。遇到这种情况的医院只能自掏腰包埋单。或许正是基于这种尴尬,才逐渐形成了整个医疗行业“先交钱后治病”的潜规则,终在一次次关于钱的问题的纠葛中,被逐渐“妖魔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经营的经济主体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量不愿进行义务救治,规避市场风险,自有一定的道理。倘若不消解医院“先救人”的经济风险,“先诊疗、后付费”的指导原则也就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虽说个别医院见死不救实属不该,但这不能不说与一些患者欠费不还或恶意逃费有密切关系。假若个别患者不加强自律,久而久之,医院执行“先救人后补费”的规定难免会大打折扣。因此,在“先救治后补费”的新医疗时代,必须要先细致考虑若“后补费”无法实现的时候,由谁来承担这笔可能庞大无极且无人担负的费用。在医改趋向公益化、去暴利化的今天,如果把这个负担强加给医院的话,无疑会加重医院的负担,影响医院的良性运转。毕竟让近乎自负盈亏的公立医院“先救人,再买单”,于情于理都不太说得过去。

有鉴于此,在全民医保尚无法完全覆盖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组织医疗救助基金是很有必要的,把这部分基金专门用于救治那些生活贫困确实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弱势群体。这部分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直接的医疗事业投入,辅之为社会慈善性捐助,部分资金来源也可以是医院在救治患者时去利润化直补,以此完成基金的构建,从而为“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托底。与此同时,有必要借助法制的力量,建立相应的追索医疗费机制,遏制一些能负担得起医药费却故意逃逸或恶意拖欠医药费人的行为。要知道,制度的保障远远要比红头文件的“指导”要可靠的多。故而,卫生部不能老是强调“先救人后补费”,最主要的是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使“先救人后补费”制度能够获得支撑。也就是说,“先诊疗、后付费”考验的不仅仅是医院还得进行“制度跟进”——逐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监督和管理、运行制度。惟有如此,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才有可能不折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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