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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置原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医疗损害及时上报并制止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或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针对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可以采取协商解决、诉讼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方式解决。

有争议时应及时封存证据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患者死亡应及时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出现的医疗投诉,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做好投诉管理工作;要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实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核实投诉事项,按规定依法做出妥善处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医疗机构要与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医闹”等干扰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引导患者和家属理性对待医疗风险,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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