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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八成单位达标是硬指标

获得荣誉称号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地市级以上地区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和审核指标等内容,辖区80%以上县(区、市)获得上述荣誉称号者可申报,重点将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人员队伍、服务能力等进行考察。

通知规定,提出申请的地区(主要包括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须符合以下条件: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下同)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下同)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所在地区县(区、市)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可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县(市、区)占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地区,可申请“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被授予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市辖区占80%以上,并均在5年有效期内的地区,可申请“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5年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或同意。其中,5年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应重点包括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中医药政策保障和经费安排等内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审查申请材料,并赴申请地区进行间接评估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率等指标,同时对申请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重点指标实地考察。

考察指标包括“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区县县有中医院,100%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中药房且中医药人员占20%以上,100%村卫生室配备电针仪、TDP神灯等中医诊疗设备;县中医院门诊处方中中药处方不低于60%、中药饮片处方不低于30%,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处方不低于30%等。“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区,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医科中药房且中医师不少于25%,4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中医处方不低于30%。对于“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区,上述指标均须达到。

获得荣誉称号的地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在项目安排、政策试点、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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