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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过发展蒙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

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蒙医药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

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蒙医药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蒙医中医管理机构;要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任务中充分发挥蒙中医药作用,蒙中医药改革要同等对待、齐头并进;要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配置和人才培养方面要同等对待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真正做到蒙中西医并重;要将蒙医中医机构全部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将蒙医中医诊疗项目和蒙药中药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要积极向国家教育部申请设立蒙医药博士学位授权点;要建立公立蒙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和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要鼓励蒙医蒙药遵循传统用药规律,体现辨证论治、灵活用药的特点,蒙药饮片按照处方调配使用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制定于2001年2月。据悉,《条例(修订草案)》将在《条例》22条的基础上增加到71条,尤其是在保障和促进、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蒙药中药与制剂、教育科研与交流合作等方面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并增加了章的设置。该修订草案已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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