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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明确近期民族医药重点工作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全国民族医药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全国民族医药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不仅是对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近年来中央有关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也是2007年11部委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工作细化。

将政府办民族医医院纳入公立医院改革

《方案》提出民族地区试点城市根据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要求,将政府办民族医医院纳入其中,尚未设置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民族地区,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民族医医院或民族医门诊部。中央安排专项资金加强现有政府办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改善就医条件。

在民族医医院改扩建时,重点加强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临床科室基础条件建设,配备现代诊疗设备及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体现民族医药文化风格与特色。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完成第一批10所重点民族医医院和48个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的基础上,遴选10所民族医医院开展第二批重点民族医医院项目建设和30个民族医专科(专病)进行重点建设。《方案》要求结合各民族医的特点制定民族医医院评价标准,逐步建立鼓励民族医医院保持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考核评价制度。

发挥民族医药在基层卫生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

在民族聚居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民族医科,应在民族地区省级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立民族医科。通过定向培养、师带徒等方式,为民族地区基层医疗机构配备民族医药人员;通过临床带教、进修及跟师学习等形式,提高农牧区民族医药人员服务能力;采取培训、技术合作、巡回医疗等方式,提高农牧区民族医药服务能力。

筛选140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根据民族地区当地实际,遴选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纳入地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编写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分类分层推广民族医药适宜技术。

加强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全国名老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优秀民族医药临床人才研修项目;鼓励民族医药人员参加民族医药技术骨干培训、乡村医生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和城市社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鼓励在职的中医药、西医药人员积极学习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

建设好16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充分利用现有的民族医药资源,建立省、地市、县级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完成新版蒙医药本科规划教材编写、出版工作,继续组织开展维医药、壮医药本科教材等一批民族医药教材的编写工作,逐步完善民族医药教材体系。完善民族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加强民族医药发掘继承和科研工作

在新疆、内蒙古、青海、广西等民族地区建立省级民族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研究室。做好20位名老民族医药专家的医技医法、临床经验、学术思想的传承研究,并建立名老民族医工作室。加快整理继承一些濒临失传的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

整理出版150部民族医药文献,完成仫佬族等8个民族常用技法、用药、秘方验方、养生保健等文献的抢救性发掘整理研究。

做好藏、蒙、维等民族8个优势病种的临床评价研究和傣、朝、壮等民族特色诊疗技术的规范化研究。针对民族地区常见病、多发病,研究民族医10~15个病种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

研究藏、蒙、维、傣、朝、壮、瑶、彝、土家等民族特有药材或有毒药材的炮制工艺,阐释原理。鼓励民族药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开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辅料的应用与开发。

调查研究民族药物资源情况,加强品种保护,支持资源基地建设,推行药材GAP实施,鼓励规范化种植,保证民族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对资源紧缺的民族药药材,逐步解决替代品和发展种植、养殖。

做好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

筹建全国民族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遴选建设一批民族医药标准化研究中心和实施推广示范单位。加强对民族医药专家标准化知识的培训。

制定民族医药名词术语等标准、民族医药常见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修订藏、蒙、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将民族药国家药品标准提高工作作为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的重点工作之一,分批修订藏药、蒙药、维药标准;提高300种藏药、蒙药、维药及药材标准;指导民族地区建立和完善民族药药材标准,制定和修订体现民族药特色的炮制规范;鼓励和引导民族药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民族药标准研究提高工作。

完善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政策

完善藏、蒙、维、傣、朝、壮医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将农村具有民族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开展民族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可行性调研。

民族地区在制订医保和新农合医疗政策时,应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和民族医诊疗项目及民族药纳入相应目录,适当提高新农合中民族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目录》中增加民族药品种目录。

充分发挥民族医药专家的作用,指导民族地区加强对民族药研制技术和评价标准的研究,保证藏、蒙、维等民族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规范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注册管理,制定民族药制剂在本辖区内调剂使用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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