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审议中医条例 确立中医“治未病”法律地位
《四川省中医条例(修订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确立中医“治未病”的法律地位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杨国安关于《四川省中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这部1997年2月颁布,在2001年3月经过一次修正的《四川省中医条例》,此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将对法规的体例作出大的调整。
建议《四川省中医条例》更名
依托中医事业的进步,我省中药产业也得到长足发展,中药产值也快速增长。原来的《条例》与我省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中医与中药相辅相成,中医是中药的技术支撑,中药是中医的物质载体,中医中药密不可分,因此建议把法规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将原条例的9章45条修订为包括设置总则、保障与促进、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中药与制剂、教育科研与交流合作、法律责任、附则7章,47条内容。
建议建立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按照国家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卫生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制度的要求,修订草案建议根据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区域卫生规划,建立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同时,根据中医强调“治未病”的特点,修订草案中还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瘥后防复”工作,从而确立“治未病”的法律地位。
加强对中药制剂调剂的监管
中药制剂在现在的治疗过程中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本着加强监管,确保重要制剂安全,同时解除患者病痛,减轻病人经济负担的原则,修订草案对中药制剂的开发、配制和使用的条件作了规范,特别强调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
增加应急状态下中医药服务
“都江堰1号”“都江堰2号”是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在抗震救灾过程中配制的中药制剂,解除了受灾群众和抢险官兵的皮肤疾患,在灾区防病治病上起到奇效。应急状态下,中医药要怎样发挥作用?修订草案也提出了建议:在发生灾情、疫情等公共突发卫生事件时,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预先调剂或集中代煎中药。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教育科研和交流合作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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