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 凸显人本医疗理念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该法以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贯彻了宪法保障人权的理念,试图保护和平衡公众、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凸显了人本医疗的先进理念。
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维护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
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是《精神卫生法》的首要目标。精神障碍患者近亲属非法占有、剥夺、转移患者财产的事件屡见不鲜,精神障碍患者财产权受到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在升学、就业过程中遭到歧视,受教育权、劳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精神病治疗机构条件差,医护人员不尊重患者,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现象也并不罕见。针对这些问题,《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并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力求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
一方面,加大精神卫生事业投入,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医疗救治的权利。依据相关报道,我国约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600万名,而全国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468家,精神科医生两万名,难以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医疗需求。鉴于此,《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该法明确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治能力。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于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这些举措保障了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的权利。
另一方面,提供特殊保护,尊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精神卫生法》明确对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患者意见,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限定,限制判断主体资质,设定明确判断标准。在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精神卫生法》给予其一定特殊保护,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明确强制住院治疗判断标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全
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利益的同时,《精神卫生法》也将保护公众利益免受精神障碍患者侵害作为了重要目标之一。虽然对于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以自愿为目的,但原则之下也有例外。对于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或者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该条款明确了强制入院治疗的实施条件。这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在社会中,难免对自身和他人安全,特别是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侵害。有数据表明,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风险比正常人高出4~7倍。2011年,广州一位有间歇性精神病史的年轻母亲突发癫痫,将自己两岁的女儿乱刀砍死,酿成惨剧。这仅仅是众多悲剧中的一例。
精神障碍患者因其身体条件限制,对于自身和外界的认知常常出现偏差,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对于自己的行为缺乏控制力,这些因素都导致了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那些有暴力倾向的患者,极易对周围人造成伤害,而且这种伤害行为的发生多数为突发事件,防不胜防,这种安全隐患也容易使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可见,为了有效减少精神障碍患者对第三人和公共利益的侵害,避免上述类似惨剧的发生,在坚持入院治疗自愿的原则之下,对可能威胁公众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入院治疗手段,是维护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成为了各国精神卫生法律的共同选择。
两次诊断鉴定程序严格保障,力求避免强制收治程序滥用
防止正常人因故被精神病治疗机构强制收治,是大家期盼《精神卫生法》能够起到的重要作用,而法律的制定者也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正常人“被精神病”事件频繁发生,有人仅因为家庭财产纠纷,人事纠纷等私人恩怨 ,或者因上访等行为就遭人报复,被强制送到精神病治疗机构治疗,变相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农民徐某、护士郭某、商人陈某以及众多“被精神病人”的遭遇使得公众急切盼望《精神卫生法》能起到杜绝这一现象的作用。这一方面是出于公众对遭遇“被精神病”者的同情,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自身安全的担忧。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纠纷不可避免,如果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收治程序成为了可以随意嫁祸、报复的手段,这将使每一个人面临着无故被限制自由、剥夺部分权利的危险境地。因此,公众对于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需求十分迫切。
令人欣慰的是,《精神卫生法》在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规定多项措施防止强制收治程序被滥用。
第一,住院自愿原则是防止强制收治程序被滥用的根本保证。住院治疗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精神障碍患者的意见,赋予精神障碍患者自愿入院治疗和自愿出院的自由,以患者的要求和感受为最终依归,排除了第三方在正常情况下的最终决定权。
第二,两次鉴定制度是防止强制收治程序被滥用的程序保障。《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该规则中两次鉴定制度确保了医学鉴定的准确性,允许患者及其监护人自行委托医疗机构进行鉴定,防止了特定机构鉴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第三,明确责任追究机制为防止强制收治程序滥用提供有效救济。《精神卫生法》第六章对于滥用强制收治程序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予以明确,受害者可以以此为依据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平衡的艺术:实现总体利益保护最大化
同其他法律一样,《精神卫生法》是一部以保护权利为最终目的的法律,其保护的权利主体涉及精神障碍患者、公众。而双方权利冲突时有发生,一方面要按照入院治疗自愿的原则,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防止强制收治程序的滥用;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到公众安全,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兼顾各方利益,寻求总体利益最大化,而又不使个体利益受到过分侵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需要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前提下,在具体的技术操作过程中,以人本精神对待每一个个体,在个案当中,平衡各方利益,从而实现总体上各方利益的动态平衡。这是公众对《精神卫生法》的期待,也是精神卫生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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